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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上海天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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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2-02-28 16:26:55【

关于印发《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7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业务处,各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总队有关业务处:
    现将《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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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原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一、《消防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三)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四)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五)过失引起火灾(《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六)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七)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八)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九)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消防法》第64条第5项);
    (十)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消防法》第64条第6项)。
    二、《消防法》第60条、第67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70条、第72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以及《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与住宅物业(不含配套商业用房)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十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十四)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十六)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十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十八)占用防火间距(《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十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二十)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
    (二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消防法》第67条);
    (二十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70条第1项); 
    (二十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上海市消防条例》第70条第3项);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记载内容不规范(《上海市消防条例》第72条第1款);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上海市消防条例》第72条第2款);
    (二十六)在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项);
    (二十七)在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项);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4项);
    (二十九)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4项);
    (三十)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5项);
    (三十一)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6项);
    (三十二)在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7项);
    (三十三)在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7项);
    (三十四)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
    (三十五)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
    本清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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