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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44481-2024 国标全文,上海天骄消防

2024-11-18 11:50:5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44481-2024 ,国标于2024-09-29,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25-04-01实施。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全文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激扬、倪照鹏、阚强、智会强、洪声隆、朱惠军、陈斌、黄韬、刘咏梅、张文彬、李立明。

引言

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所包括的消防设施有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防排烟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其中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等,其他消防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以及消防电梯和消防救援口等。本文件主要规定了上述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5907.5 消防词汇 第5部分:消防产品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灾显示盘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 95 灭火器维修

3术语和定义


GB 4717、GB/T 5907.1、GB/T 5907.5、GB 50263和GB5130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建筑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烟排烟、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的总称。

4检测内容

4.1 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的发电机和储油设施、主备电切换功能。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专用电话及系统功能。

4.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扩音机、扬声器和系统功能。

4.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系统功能。

4.5 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气压水罐、水泵控制柜和水泵接合器以及主要阀门。

4.6 灭火设施

灭火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火栓系统、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灭火器等。各灭火设施的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a)消火栓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室内消火栓、消火栓按钮、室外消火栓及系统功能;
b)消防炮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控制装置、电(手)动阀门、启泵功能和系统功能;
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喷头、末端试水装置和系统功能;
d)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储气和储水瓶组、控制阀组、喷头和系统功能;
e)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箱)、泡沫喷头和系统功能;
f)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储存装置、喷嘴、气体灭火控制器和系统功能;
g)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干粉储罐、管道及阀门、喷嘴、驱动气体储瓶和系统功能。
4.7 防烟排烟系统


4.7.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送风机、送风阀(口)、可开启外窗、控制柜和系统功能。
4.7.2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排烟风机、补风机、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自然排烟窗(口)、挡烟垂壁、控制柜和系统功能。
4.8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和消防救援口等。

5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设置位置和色标应正确,文字和数据应齐全,文字内容及符号应清晰、准确。
5.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架或吊架等应完好,无变形、锈蚀等损害,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阀门应处于正确位置,并应启闭灵活、无泄漏现象。
5.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5.2.1 消防配电

5.2.1.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5.2.1.2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5.2.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主备电的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自备发电机组
5.2.2.1 发电机
5.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5.2.2.1.2 以自动控制方式启动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以手动方式启动时,各输出指标应正常。
5.2.2.1.3 机房内的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
5.2.2.2 储油设施
5.2.2.2.1 储油设施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且储油间内的储油量不应大于1m3,液位显示应正常,储油间油箱通向室外的通气管及通气管上的呼吸阀应完好无锈蚀。
5.2.2.2.2 燃油应能满足发电机在最不利环境下正常运行的要求。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 火灾探测器
5.3.1.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3.1.1.1 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1.2 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2 独立式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探测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应符合GB 50166的规定。
5.3.1.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3.1.3.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3.2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未达到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1.3.3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达到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3.4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超过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或故障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3.5 探测器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状态复位,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3.1.4.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4.2 敏感部件与信号处理单元断开时,探测器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相关信息。
5.3.1.4.3 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4.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5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3.1.5.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5.2 探测器监测区域的光波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5.3 探测器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3.1.6.1 采样管路的气流改变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采样管路的气流恢复正常后,探测器应能恢复正常监视状态。
5.3.1.6.2 在试验烟气的作用下,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3.1.7 可燃气体探测器
5.3.1.7.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控制器应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
5.3.1.7.2 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7.3 对于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当探测光束被完全遮挡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5.3.1.8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3.1.8.1 对于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监测区域的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1.8.2 对于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1.8.3 对于故障电弧探测器,当监测区域单位时间内故障电弧的数量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3.2.1 按钮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2.2 按钮动作后,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2.3 按钮的机械结构复位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按钮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操作级别、屏蔽功能、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短路隔离保护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消音功能、二次报警功能和复位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3.2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4 火灾显示盘
5.3.4.1 火灾显示盘的接收和显示报警信号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操作级别和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GB 50166的相关要求。
5.3.4.2 非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的主备电转换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5 消防联动控制器
5.3.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对指示灯、音响器件、显示器、打印机等进行功能自检。
5.3.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及显示功能。
5.3.5.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3.5.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GB16806的要求。
5.3.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3.6.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完整的建筑总平面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系统的系统图。
5.3.6.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之间的通讯中断时,显示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5.3.6.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反馈信号时,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报警或启动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或启动设备的物理位置、报警或启动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或启动时间,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5.3.6.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时,显示装置应在100s内显示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设备的物理位置、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时间,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5.3.6.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时间、地址注释信息及复位操作信息。
5.3.6.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受控设备的类型、启动时间、反馈信息、地址注释信息。
5.3.6.7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各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并能记录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等信息。
5.3.6.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
5.3.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各输入信号撤除后,显示装置应能对显示器工作状态复位,恢复正常显示状态。
5.3.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报警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等,应符合GB 16808的要求。
5.3.8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5.3.8.1 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在10s内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并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8.2 监控设备与现场部件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故障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8.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对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5.3.8.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设置不同的操作级别。
5.3.8.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对监控设备的报警状态复位,清除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信号。
5.3.9 火灾警报器
5.3.9.1 火灾声警报器声警报的声压级应符合GB 50166的规定,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5.3.9.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5.3.10 消防专用电话
5.3.10.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有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以直通方式呼叫。
5.3.10.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
5.3.10.3 通话音质应清晰。
5.3.10.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1 扩音机

5.4.1.1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键)动作应灵活。
5.4.1.2 播放功能应正常。
5.4.2 扬声器
扬声器的外观应完好,音质应清晰。
5.4.3 系统功能
5.4.3.1 应能用话筒播音。
5.4.3.2 在火灾报警后,应能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消防应急广播应和火灾声光警报器交替工作,火灾声光警报器单次的工作持续时间宜为8s~20s,扬声器单次广播时间宜为10s~30s。
5.4.3.3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5.4.3.4 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声压级应符合GB50166的规定。
5.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5.1 灯具

5.5.1.1 系统应急启动后,照明灯具和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应正常,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应和疏散方向一致。
5.5.1.2 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
5.5.1.3 建筑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
5.5.1.4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
5.5.2 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键检查功能应满足GB17945的规定。
5.5.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电源分配输出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应满足GB 17945的规定。
5.5.4 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应满足GB 17945的规定。
5.5.5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功能
5.5.5.1 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符合5.5.1.4的规定。
c)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d)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5.5.5.2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符合5.5.1.4的规定。
c)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保持不变。
5.5.5.3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符合5.5.1.4的规定。
c)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5.5.4 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d)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符合5.5.1.3的规定;
e)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符合5.5.1.2的规定。
5.5.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功能
5.5.6.1 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符合5.5.1.4的规定;
b)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符合5.5.1.4的规定。
5.5.6.2 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b)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符合5.5.1.3的规定;
d)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符合5.5.1.2的规定。
5.6 消防给水设施

5.6.1 消防水池

5.6.1.1 水池的水位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2 补水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5.6.1.3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消防水池和管道的防冻措施应完好并符合设计要求。
5.6.1.4 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的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应正常,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5.6.2 消防水箱
5.6.2.1 水箱的水位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应能严密关闭并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5.6.2.3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消防水箱和管道的防冻措施应完好并符合设计要求。
5.6.2.4 水箱的补水管道及其设置位置和其他补水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5.6.2.5 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的显示消防水箱水位的装置应正常,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5.6.2.6 在屋顶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水箱的人孔及进出口水管阀门的保护措施应完好。
5.6.2.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储水箱在进、出水口或控制阀前设置的过滤装置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5.6.3 消防水泵
5.6.3.1 泵体上应有永久性的铭牌,且内容完整、清晰,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2 水泵进出口阀门、软接头、偏心变径管等组件的位置、方向、顺序等应正确。
5.6.3.3 水泵的进出口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标志牌的标示应准确、清晰。
5.6.3.4 水泵上的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且无损坏、锈蚀等现象。
5.6.3.5 水泵启动后应能正常运行,并能向消防控制设备正确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6.3.6 采用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6.3.7 主用泵和备用泵的切换应正常,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内投入正常运行,以备用泵切换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5.6.4 稳压泵及气压水罐
5.6.4.1 稳压泵和气压水罐应有标明所属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5.6.4.2 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的进出口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标志牌应正确、准确、清晰。
5.6.4.3 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正常,储水容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5.6.4.4 稳压泵的启动和运行应正常;每小时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启、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5.6.5 消防水泵控制柜
5.6.5.1 控制柜上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名称及编号的标志,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5.6.5.2 现场应能通过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且按钮、指示灯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正确,外观和显示等正常;现场的应急机械启泵装置应能正常启泵。
5.6.5.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应处于自动状态,指示灯显示正常。
5.6.5.4 主用泵与备用泵应能手动切换;当主用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能自动切换并能在设计要求时间内启动备用泵。
5.6.6 水泵接合器
5.6.6.1 水泵接合器上或其附近明显位置,应有注明所属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及额定压力的标志牌,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5.6.6.2 控制阀应处于常开位置,且能灵活启、闭;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能严密关闭。
5.6.6.3 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安全供水,与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的距离宜为15m~40m。
5.6.6.4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水泵接合器的防冻措施应完好并符合设计要求。
5.6.6.5 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消火栓系统

5.7.1 室内消火栓系统

5.7.1.1 消火栓箱的组件应齐全,箱门应能灵活开、关,开启角度应符合要求;箱体外应有明显标志或区别色。
5.7.1.2 消火栓的阀门应能灵活启、闭,且无泄漏,栓口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栓口的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墙面垂直,栓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且宜为1.1m。
5.7.1.3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7.1.4 消火栓开启后,消防水泵应能自动启动,流量开关和(或)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应正常,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7.1.5 消火栓的供水管道及其标志色应完好,管道连接及阀门应无锈蚀和漏水现象。
5.7.2 消火栓按钮
5.7.2.1 外观应完好,有透明罩保护。需要击碎保护罩启动的,应配击碎工具。
5.7.2.2 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消火栓按钮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对于干式消火栓系统,触发时应能启动快速启闭装置。
5.7.2.3 当按钮手动复位时,确认灯应能随之复位。
5.7.3 室外消火栓系统
5.7.3.1 消火栓组件应齐全、完好,阀门应能灵活启、闭。
5.7.3.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5.7.3.3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4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其防冻措施应完好并符合设计要求。

5.8 消防炮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8.1 消防炮

5.8.1.1 控制阀应能灵活启、闭。
5.8.1.2 应能灵活进行回转与仰俯操作,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5.8.1.3 触发启泵按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且消防炮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8.2.1 在现场手动控制箱和系统控制主机上应能对灭火装置、自动控制阀及消防水泵进行正常操作,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应灵活可靠,并满足使用功能,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的启动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5.8.2.2 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系统探测到火灾后,应自动启动相应的灭火装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水泵、打开相应的自动控制阀,并启动声、光警报器及火灾现场视频监控,自动控制阀、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应正常。

5.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5.9.1 一般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检测前,应查看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联动程序。
5.9.2 报警阀组
5.9.2.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且内容正确、清晰,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5.9.2.2 控制阀应处于全部开启状态,手轮应有锁具固定,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应正确。
5.9.2.3 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时,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并向消防控制设备提供反馈信号;地面上设置的排水设施应能有效排水。
5.9.2.4 干式报警阀组和配有充气装置的预作用阀组,其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5.9.2.5 预作用报警阀组和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
5.9.2.6 配置有传动管的雨淋报警阀组,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5.9.2.4的要求。
5.9.3 水流指示器
5.9.3.1 水流指示器上应有明显、清晰的标志。
5.9.3.2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应能及时反馈信号。
5.9.4 喷头
5.9.4.1 喷头的型号、规格及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9.4.2 喷头安装应牢固、整齐,无明显的磕碰伤痕及变形,表面涂层或镀层应完整,无附着物、悬挂物;安装于存在碰撞、冰冻可能或腐蚀气体环境中的喷头,应有防护措施。
5.9.4.3 喷头的安装间距、部位以及溅水盘与顶板或梁等周围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9.5 末端试水装置
阀门、试水接头、压力表和排水管应正常,且应无渗漏现象,排水管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5.9.6 系统功能
5.9.6.1 湿式系统
5.9.6.1.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应正常。
5.9.6.1.2 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5.9.6.1.3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警铃声压级不应小于70dB。
5.9.6.2 干式系统
5.9.6.2.1 开启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后,报警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并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供气装置应停止供气,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电动阀和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应正常。
5.9.6.2.2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1min后,其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9.6.2.3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警铃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5.9.6.3 预作用系统
5.9.6.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能自动启动预作用报警阀组的电磁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并自动联锁启动消防水泵。
5.9.6.3.2 系统启动后,达到系统充水时间时,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5.9.6.3.3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警铃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5.9.6.3.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水流指示器、流量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5.9.6.4 雨淋系统
5.9.6.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或传动管泄压后,系统应能启动雨淋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能及时动作,并联锁启动消防水泵;雨淋阀、消防水泵、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动作反馈信号应正常。
5.9.6.4.2 距水力警铃3m处的警铃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5.9.6.4.3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其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5.9.6.5 水幕系统
5.9.6.5.1 自动控制的系统,应符合5.9.6.4.1~5.9.6.4.3的要求。
5.9.6.5.2 人工操作的系统,控制阀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5.9.6.6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应符合5.9.6.4的要求。

5.10 细水雾灭火系统

5.10.1 一般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检测前,应查看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联动程序。
5.10.2 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
5.10.2.1 采用瓶组式细水雾系统时,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瓶组各组件的固定和支撑应稳固,固定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瓶组的存放位置及环境应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
5.10.2.2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应有明显标志,应急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5.10.2.3 储存容器上应注明储存水或气体的名称,灭火剂驱动装置和分区控制阀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牌且标示正确、清晰。
5.10.2.4 储存容器上的液位计和(或)压力显示装置正面应朝向操作面,液位或储存压力显示应正常并在设计值范围内;储存容器上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5.10.3 控制阀组
5.10.3.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且内容正确、清晰,阀组的观测仪表位置和显示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3.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处于全部关闭状态,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处于全部开启状态且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分区控制阀应具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
5.10.3.3 阀组的组件应灵敏、可靠。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5.10.4 喷头
喷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5.9.4的规定。喷头应无被拆除、遮挡等情况,且开式喷头应没有喷嘴堵塞情况。
5.10.5 系统功能
5.10.5.1 闭式细水雾系统开启试水阀后,泵组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并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正确显示。
5.10.5.2 开式细水雾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自动或手动开启系统的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直至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保护面积内的细水雾正常喷放,响应时间和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喷雾形态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应正确显示分区控制阀和泵组、瓶组的状态。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发出正确的反馈信号。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正常动作。瓶组式细水雾系统可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

5.11 泡沫灭火系统·
5.12 气体灭火系统·
5.13 干粉灭火系统·
5.14 灭火器
5.15 防烟系统
5.16 排烟系统
5.17 防火分隔设施
5.18 消防电梯
5.19 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