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于今日(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原文如下: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in buildings
DG/J08-88-2021
J10035-2021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1236号)的要求,对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进行修编。修编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防排烟设计、计算与控制内容进行,施工、调试与验收内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执行,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了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2.明确了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要求。
3.增加了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4.明确了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的条件。
5.明确了走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6.调整了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设置要求。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E-mail:shjsbzgl@163.com)、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编:200041;E-mail:DGI08 88@126.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迈莱孚建筑安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寿炜炜 杨波 施樑 朱学锦 王薇 唐军朱喆 孙晓乾 张泽江 湛育明
主要审查人:马伟骏 朱伟民 郑晋丽 洪彩霞 顾勇 项志鋐 朱中樑
1 总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1.2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2.1.3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 openable exterior window 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 the effective open area of an exterior 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2.1.9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1.12 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
2.1.13 直灌式送风 direct feed air supply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2 符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1,b1——排烟口的长和宽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一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排烟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
H——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度
Hl——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燃料面到设计烟层底部的高度
Zl——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
2.2.2 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j——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s——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
L3——未开启常闭送风阀门漏风总量
Mp——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p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c——火灾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 计算系数
a——火灾增长系数
a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 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
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50m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6.1.3条规定;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4 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4.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1.3 防烟分区分隔设施的深度应满足下列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2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3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1.4 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4.2 自然排烟设施
4.2.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2.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2.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4 穿越防火隔墙处。
L2——门开启时,规定门洞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³/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³/s)。
v——门洞断面风速(m/s):
n——指数,一般取n=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dm——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t——火灾增长时间(s);
a——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2.9取值)(kW/s2)。
Z——燃料面到设计烟层底部的高度(高度应不低于最小清晰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3 窗口型烟羽流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a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5.2.11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在计算排烟的体积流量时,取1.0。
5.2.12 单个排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³),通常T0=293.15K,P0=1.2(kg/m³);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5.2.1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2)。
5.2.14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按式5.2.14计算;当采用顶排烟口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等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0.5:当风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0.5;
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5.2.15 同一防烟分区中两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Ve——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附录A 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